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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再审后的处理
根据《高法解释》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主要项目 |
具体内容 |
维持原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
纠正后维持原判 |
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 |
应当改判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 |
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
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
应当宣告无罪 |
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 |
裁定更正 |
原判决、裁定认定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有误,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对有关信息予以更正 |
【注意】
(1)对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宣判时,应当告知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基于再审不加刑原则,2012年《高法解释》第389条已删除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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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再审后的处理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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