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_2020法考背诵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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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予逮捕的情形

  1.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

  《高检规则》第143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不符合本规则第139条至第142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即上述3种应当或可以逮捕的情形)的;

  (2)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注意】

  《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可以不予逮捕的情形

  《高检规则》第14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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