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_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引渡和庇护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国际法复习:引渡和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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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渡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一)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在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
  (二)引渡的对象
  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国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地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
  (三)可引渡的罪行
  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罪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 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国际法规定了一些不应视为政治犯罪的行为,包括:(1)战争罪、反和平罪和*罪;(2)种族灭绝或种族隔离罪行; (3)非法劫持航空器;(4)侵害包括外交代表在内的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等。
  (四)引渡的程序
  引渡的程序一般根据引渡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进行。包括:引渡请求的提出和答复、负责引渡的机构、引渡文件材料的传送、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方式等。
  (五)引渡的效果
  引渡的目的是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 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的同意。
  2000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有关引渡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我国还与一些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
  二、庇护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庇护是国家基于领土主权而引申出的权利。决定给予哪些人庇护是国家的权利。国家通常没有必须给予庇护的义务。国家对庇护问题通常在有关的国内法中加以规定。
  国家从属地管辖权的意义上,可以自主决定庇护的条件,只要不违背其国际义务。因政治原因而请求的庇护,即政治庇护是庇护的一种,也是当代国际实 践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认为是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 行庇护。 庇护包括允许避难者在庇护国境内居留,对其进行保护或不对其进行相关的惩罚,并拒绝将其交给其他国家或递解出境。对尚不在庇护国领土内的避难者,庇护还包 括准其入境。因此,不引渡并不等于庇护。
  被给予庇护的人在庇护国通常享有外国侨民的待遇,其应当遵守庇护国的法律。并且庇护国不得准许其从事可能导致庇护国违反国际法义务的活动。
  庇护是基于领土的行为,关于领土以外的庇护,或称为域外庇护,最常见的是指利用国家在外国的外交或领事机构馆舍、船舶或飞机等作为场所进行的庇 护。这种庇护是没有一般国际法根据的,而且常常带来对国际法其他规则的违背。虽然某些国家之间有域外庇护的实践,但它们都是基于相互的协议或同意并规定了 庇护的特定范围,并且只能在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因此,不存在可以进行域外庇护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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