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变化_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保险法基本原则

副标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保险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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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考考点31】保险法基本原则

  1、诚信原则:告知内容

  时间:订立保险合同时

  告知义务:(1)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提示】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2)保险人不得以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

  【提示】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法律后果:

  投保人

  “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赔”、“不退”

  “重大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不赔”但“退还保费”

  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不得解除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期限:

  (1)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类似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类似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2、保险利益原则

  (1)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时间限制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提示1】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可以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

  【提示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不得主张保险合同无效。

  (2)财产保险

  保险利益的人员范围

  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

  财产保管人

  合法占有财产的人:承租人、承包人

  时间限制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得对保险人行使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3、损失补偿原则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

  (2)补偿的金额等于实际损失的金额:保险人的赔付以投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为限,而且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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