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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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有三项指标:客观行为是否相同;主观故意是否相同;触犯罪名是否相同?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

  (1)完全犯罪共同说(要求三项指标完全相同):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此学说已被淘汰。

  (2)部分犯罪共同说(只有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故意内容部分相同):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3)行为共同说(事实共同说:两项相同既可,客观行为部分相同+有意思联络即可,无论故意过失):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实施了违法的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不要求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具有意思联络就行,不需要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法考中,按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得出的结论正确,命题或论断就正确。

  2.以下罪名之间认为具有重合部分

  (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是子法条和母法条关系,就可以出现部分犯罪共同的情况。

  (2)高度罪名与低度罪名之间重合于低度罪名。法益相同,但实行行为的程度、方式有别。如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 人罪(故意杀 人是程度更高的伤害)二罪重合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与抢劫罪(抢劫是程度更高的盗窃)二罪重合于盗窃罪;强 *罪与强制猥亵罪(强 *是最严重的强制猥亵)二罪重合于强制猥亵罪。

  (3)整体法与部分法重合于部分法,一般法与特别法重合于一般法。具有包容关系,在被包容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例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二罪重合于非法拘禁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罪二罪重合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转化犯(本质是想象竞合),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转化后结果如果具有通常性,则两人都需要负责,只是罪名不同。如甲、乙共同非法拘禁丙,乙外出后,甲单独对丙使用暴力致其死亡。则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甲构成故意杀 人罪(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二人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5)想象竞合:甲,乙共谋杀害丙,甲提供了枪 支。某日乙进入丙家后,朝站在名贵屏风后的丙开枪,将屏风击碎,同时将丙打死。则乙构成故意杀 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甲构成故意杀 人罪,二人在故意杀 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6)二罪之间有其它重合的情形(A罪、B罪有可能重合于C罪行为)。例如,强 *罪与抢劫罪可以重合于暴力行为,绑架罪与抢劫罪可以重合于非法拘禁行为。如重合部分能构成犯罪,各行为人可以就该重合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如重合部分不能构成犯罪,各行为人也可以在该重合范围内的不法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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