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具体的事实错误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具体的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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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三种。理论上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的争论,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

  (一)对象错误——认错了人

  欲杀张三,误将李四认作张三杀害。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一致:只成立一罪,故意犯罪既遂。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一般不影响故意和犯罪既遂的认定。即“错了等于没错”。

  (二)打击错误(方法错误)——对象看清楚了,但枪法不准

  1.打击错误攻击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打击错误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如欲扔石头砸张三,却不小心砸死李四。

  2.两种观点认定结果有区别:

  (1)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法益主体的认识。一方面是对无关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方面是故意杀 人罪的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 人罪未遂。

  (2)法定符合说:重视法益的性质,并不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二者在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不影响故意杀 人罪的既遂。

  数故意说(通说):两个都成立故意杀 人罪既遂(或未遂),属于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只要具有杀 人的故意,那么对两个人就都有杀 人的故意。

  一故意说:一个成立故意杀 人罪的既遂(或未遂),一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3.对象错误与方法错误的区别

  (1)性质区别

  对象错误: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

  方法错误: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

  (2)时间区别

  对象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已弄错对象、行为过程中基本没变化;

  方法错误:实行行为开始之前没变化,但在进行过程中开始出现差错。

  (3)定性区别

  对象错误:无分歧;

  方法错误:有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的分歧。

  (4)根本区别

  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的区分:立足行为人主观,看有无认错对象。

  对象错误是对某一个行为对象的身份属性等特征产生主观认识错误。

  打击错误是行为人在主观认识上并没有这种认识错误,只是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结果,是一种客观结果错误。

  (三)因果关系的错误——计划错了

  因果关系不是违法构成要件要素,认定犯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故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只影响犯罪成立既遂的问题。只要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即是故意犯罪既遂。正因为如此,因果关系错误仅存在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

  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存在于出现介入因素又没有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分为三类: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结论: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原因:因果关系本身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因此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即行为人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认定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无所谓错误问题。

  【区分】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的不同:前者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行为对象有两个。

  2.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

  通说认为,只要能认定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刑法上相当的因果关系,第二行为是通常的介入因素,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因为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但如果第二个行为属于异常、罕见、偶然的介入因素,其独立导致结果发生,则不属于事前故意,应当数罪并罚。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结果的提前实现)

  焦点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能否认定为故意犯罪的类型化实行行为:如果能够肯定实行行为,则是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属于因果关系错误,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否则,可能认定为故意犯罪预备(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四)手段错误

  1.具有具体危险性的行为:误把不足量砒 霜当成足量砒 霜给他人饮用,犯罪未遂。

  2.不可罚的不能犯:不具有具体危险性的行为,如实施社会公众认为无害的行为或者迷信犯:用“法水”杀 人都不认为是未遂,是不能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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