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过失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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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过失

  (一)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1.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1)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没有预备、中止与未遂。

  (2)过失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导致实害结果,还要要求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轻得多的法定刑。

  2.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位阶关系、高低度关系(通说观点)

  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那么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3.在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故意,而非过失。

  (二)过失的两个特点

  一是认识能力与实际认识相分离,即行为人有能力、有条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当时的条件下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行为人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或者虽然认识到,但错误地认为可以避免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是主观愿望与实际结果相分离,即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但由于其错误认识而导致了偏离其主观愿望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认识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了危害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有认识的过失

  (1)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之所以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

  (2)区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很大,可能为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可能性小,则直接认定为过失。再看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又未采取措施,则为间接故意;或者明知采取的措施有效性不大,不能避免结果发生,也为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行为导致结果的可能性大,但采取了自认为有效的可完全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的,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3)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是应当预见、过于自信是已经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采取了避免措施。

  (四)过失的认定

  1.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定性比故意犯罪实行行为缓和

  当过失行为保护了优越的法益或损害了没有必要保护的法益不成立过失犯,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失犯也有作为犯也有不作为犯。过失行为也要求结果回避的可能性。如果结果不可避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2.信赖原则与危险的分配

  行为人合理信赖被害人会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对此不负责任。对幼儿、醉酒者、残疾者不能信赖会遵守规则、采取适当行为。当他人有采取不适当行为的先兆时,不应当信赖他人采取适当行为。

  3.监督过失:仍然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监督者缺乏对被监督者行为的监督造成的监督过失。(许多玩忽职守犯罪便存在监督过失)管理者没有确立安全管理体制所构成的管理过失。

  4.过失向故意的转化

  过失行为虽然已经造成了基本结果(成立基本的过失犯),但在能够有效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既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又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行为人具有防止加重结果发生的义务却故意不防止的,对加重结果成立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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