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考点一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特征如下: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
(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考点二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此项原则是合法原则。
(2)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项原则是公正原则。
(3)及时处理,着重调解。
考点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1.调解的特点:群众性、自治性、非强制性。
2.调解劳动争议的原则
(1)申请自愿。
(2)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考点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1.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其特征为: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衔接制。
2.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的特征:仲裁时效具有消灭时效的性质;仲裁时效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后果;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
考点五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
1.争议主体的团体性
团体劳动争议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但另一方则是劳动者团体,而不是劳动者个人。
2.争议内容的特定性
团体劳动争议的内容涉及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等事项,内容具有广泛性和整体性。
3.影响的广泛性
考点六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则可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做出最终判决。
考点七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通过调解的形式处理劳动争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和受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调查和调解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一般不公开进行。但是,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调解的除外。
3.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4.与协商、调解相关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以及中断和中止。协商、调解均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紧密联系。劳动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劳动争议或者请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协商或者在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
(2)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协商的。
(3)在约定的协商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
(4)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5)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6)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7)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l5日内以及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
(8)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
5.人民法院的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支付令具有强制性特征。
考点八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1.申请和受理
申请仲裁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发生劳动争议,依法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做出裁决的行为。申请仲裁是劳动关系当事人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4)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和受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5)申请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仲裁申请的效力:启动仲裁程序;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仲裁请求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中断。
2.开庭和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当事人对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3.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请求,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而团体争议则是指工会(没有组建工会的用人单位是职工代表)因订立或履行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产生的争议,其相关规定主要是下述方面:
(1)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集体争议,劳动者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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