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真题-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知识考点: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副标题:2017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知识考点: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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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我国的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正处于改革完善的过程之中,本节所叙述讨论的争议只限于劳动争议,即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或其团体之间产生的争议。参照前述法律执行或适用《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人事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人员产生的人事争议,包括:(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不在叙述讨论的范围之内。虽然两类争议处理的原则、程序以及基本制度方面大体相似,但是仍然存在一些细节方面的差异。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劳动争议与其他社会关系纠纷相比,具有下述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就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劳动者或其团体,并且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或其团体才有可能成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其他纠纷的当事人则不具有这个特点。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确定的。因此,劳动争议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因实施《劳动法》而产生的争议,如就业、工资、工时、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培训、奖惩等各个方面,内容相当广泛。凡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之外的权利义务为标的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的社会关系纠纷表现为争议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影响范围通常局限在争议主体之间,而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除可表现为一般劳动关系纠纷的形式,有时还会以消极怠工、罢工、*、请愿等形式出现,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甚至超越事发地区。有的甚至造成国际性影响。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劳动争议做如下的分类:
  1.按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
  (1)个别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下,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3)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
  (1)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既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行为。侵犯另一方既定权利,或者当事人对如何行使权利义务理解上存在分歧.争议就会发生。
  (2)利益争议。当事人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对权利义务有不同的主张,即当事人的未来利益如何分配而发生的争议。显然,只有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此类争议。它通常表现为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3.按照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
  (1)劳动合同争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因开除、除名、辞职等对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而发生的争议。
  (3)关于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等。
  (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关系调整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是一种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经劳动关系当事人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国家审判机关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责任依法进行调查、协调和处理,为保证法定或约定劳动标准的实现而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范,即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性规定的总和。习惯上将这种程序性的规定称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般地说,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包括四种方式:
  1.自力救济。所谓自力救济是指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在没有争议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介入或帮助下,依靠当事人自身的力量解决纠纷。当代解决劳动争议的自力救济方式主要为当事人的相互协商、和解。自力救济的特征为自治性、争议主体的合意性和非严格的规范性。
  2.社会救济。所谓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即社会各类调解组织,依据法律、惯例以及道德等规范,对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纠纷进行疏导沟通,促成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和让步,从而解决争议。社会救济的突出特征是争议主体的意思自治性、群众性、自愿性,比较灵活的程序性。
  3.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劳动争议的机制,包括劳动争议诉讼和行政裁决。
  4.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在一般的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中,不存在此种纠纷解决机制。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民事纠纷的仲裁机构属于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遵循或裁或审、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救济机制。民事纠纷的仲裁属于权利的社会救济机制,民事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组成、仲裁原则,仲裁的基本制度设计上观察,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纠纷仲裁的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绝非像民事仲裁机构那样属于纯粹的民间组织或社团法人,劳动争议仲裁权也并非来源于当事人的合意。并且。基于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和裁审衔接制度等规范上看,只有劳动争议存在这种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它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它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是劳动关系协调中贯彻“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劳动争议仲裁是兼有司法性特征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作为社会救济与公力救济相结合的权利救济机制的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救济机制相比较的显著特征是:第一,贯彻“三方性原则”。贯彻这一原则体现了权利的社会救济机制的特点。第二,国家的强制性,如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启动,无须争议主体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前提条件,只要一方当事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即可导致仲裁程序的启动;劳动争议仲裁庭对争议的裁判是一种强制性判断,无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对于生效的仲裁庭调解或裁决,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通过国家强制执行权迫使其履行裁判。第三。严格的规范性。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案件与处理劳动争议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四)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或约定,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复杂,任何一种不规范的行为就有可能产生争议。
  2.市场经济的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使得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只要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劳动关系当事人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劳动争议的产生就具有必然性。劳动争议的产生虽然具有必然性,但是仍然要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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