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重庆选调生考试公告]2021年重庆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集

副标题:2021年重庆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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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 导语】2021年选调生考试备考正在进行中,为了方便考生及时有效的备考,那么,©文档大全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1年重庆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集,供大家参考。如想获取更多选调生考试的模拟题及备考资料,请关注©文档大全网的更新。

【篇一】2021年重庆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集


  《民法典》新修亮点之居住权:

  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民法典》的通过,意味着在2021年1月1日其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同时,在今后的选调生考试中,《民法典》也将变为考试热点,那么今天,小编就将《民法典》中较为热点的话题“居住权”进行基础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进行新考点的学习。

  一、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1.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

  2.居住权人只能占有、使用该住宅,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3.居住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种。

  二、设立

  (一)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日常生活中,房产纠纷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由于房屋所涉及到的经济价值较大,为了尽可能避免纠纷发生时“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因此规定书面合同的内容。

  (二)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设立,不仅能使老人“老有所居”,同时也可以令老人“老有所养”。如何理解“老有所居”和“老有所养”呢。比如:张三把自己的房子过户给甲银行,但是约定为张三在该房屋上设立居住权一直到其去世,在此期间,甲银行每月须支付给张三6000元的生活费,直至张三去世后,该房屋所有权就由甲银行取得。

  (三)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可以设立在房屋之上,但如果在设立居住权之后,房屋发生了买卖,那如何保障居住权的实现呢?为了保护居住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经过登记,居住权人在书面合同的保障之下,又披上一身铠甲,为自己的权利“正名”。比如,张三在自己的房屋上为李四设立了居住权,让李四在该房屋中无偿居住15年,之后,张三将房屋卖于第三人王二,那么问题来了:王二是否能要求居住权人李四搬离房屋?答案当然是不能!李四的居住权经过登记,不仅证明了自己有权居住,同时,第三人王二在购买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时也会明确知道该房屋有居住权人。如此,无论是对哪一方权利人,都将更有力的保护其权利。

  三、人身专属性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专属的一项权利,一般情况下,该权利不得转予他人。比如,张三在自己的房屋上为李四设立20年的居住权,李四不可以将自己享有的居住权转送给王二,也不可以将居住权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在其死后由其继承人居住。但是居住权人在居住期间,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居住,这是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

  四、消灭

  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经过对居住权概念、设立、消灭等内容的讲解,相信各位同学已经基本掌握了该知识点,希望在遇到此知识点的题目时,大家可以迎刃而解。

【篇二】2021年重庆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合集


  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离不开强制措施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起到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保全相关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活动的干扰,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使犯罪的人受到惩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诉等作用,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侧重对于是否适用的简单考察,借以此篇梳理相关知识点。

  一、概念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二、分类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是在罪轻或者病孕乳的情况下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下适用的。

  (三)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以先行拘留。

  (五)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区别

  (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区别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在适用条件、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地点、应遵守的规定、折抵刑期等方面是不同的。第一,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国家安全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性措施。第二,监视居住释义及立法意义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予以监视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在整个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发挥着承上居下的作用,对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减少羁押,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拘留与逮捕的区别

  第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1.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2.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第二,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三,羁押的期限不同。拘留的羁押期限,通常为10日,最多为14日;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为整个法定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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