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贵州选调生考试职位表]2020年贵州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编

副标题:2020年贵州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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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贵州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概念可知,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是我们这个社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法调整的对象人的的行为,所以才会使人与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同时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要想判断一个关系是不是法律关系,就看有没有一部法律来调整,比如张三李四谈恋爱,而我国并没有对谈恋爱的行为作出法律规定,没有“恋爱法”故不是法律关系,而两人结婚,两人的一些行为就受《婚姻法》调整了,故夫妻关系就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就不同于道德等其他规范,道德主要强调义务,而法律既强调义务也强调权利。

  认识了法律关系是什么,接下来我们看一下法律关系的三个构成要素,即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

  1.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四种。自然人是指通过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注意,法人不是“人”,它是个组织。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法人与非法人团体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比如国家赔偿。

  2.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不同法律关系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关系中,买房有选择是否购买,购买何物的权利,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卖方有选择卖与不卖,定价收取货款的权利,也有保证质量,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义务。这一知识点需要结合案例具体分析。

  3.客体,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比如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行为四种。物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客体,比如日常买卖活动,一般交易的对象都是物,购买衣服、购买手机等。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利益不可分离也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比如名誉权、荣誉权、配偶权等等。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就,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行为也是法律关系客体的一种,比如旅游途中雇佣导游提供讲解服务,法律关系的对象就不是物而是导游的讲解行为。以上是法律关系三要素。

  综合以上,我们学习法律关系这个知识点时,首先要掌握的就是判断一个关系是否是法律关系,从前提入手,是否有法律规范明确规定了彼此间权利义务。其次要知道各要素分别包含哪些类型,同时给一道案例题也要分析出主体客体内容分别是什么。希望以上讲解对大家学习备考有所帮助。

【篇二】2020年贵州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国家监察法


  新法作为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每年事业单位考试的必考考点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是201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重点法律之一,已经被纳入到了常规的法律知识点中。为方便大家备考,现将《监察法》的考点及考察方式整理如下。

  考点一:

  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考查方式

  此条文从法律上确立了监察委员会的地位和级别。监察委员会是我国的监察机关,共有国省市县四级。考试中以直接考查方式为主,考查单选题或判断题,直接问我国的监察机关是哪一机关或我国监察机关分为几级。

  考点二:

  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考查方式

  此规定在考试中以多选题目直接考查为主,主要题目设问:监察委委员会由下列哪些人员构成?或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下列哪些机关负责?

  考点三: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考查方式

  此规定在考试中以直接考查为主,主要考查监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与其他国家机关该怎么合作,即需记忆重点关键词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尤其重点区分此处规定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的区分之处。

  考点四: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考查方式

  本法条是核心重点,2018年相关试题已考过。尤其要识记哪些部门的管理人员也是监察的范围。考试过程中以直接考查为主,考查监察机关监察的范围有哪些。

  考点五:

  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考查方式

  此考点重点考查两个知识点,一是考查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批准备案程序;二是考查监察机关留置措施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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