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梦想在前方,努力在路上。对于考生来说,拿到证书就是我们向往的远方。以下是“2020法考背诵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一”,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
(一)侦查阶段的权利
由于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辩护人,所以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是辩护律师独有的权利。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调查取 证权
1.亲自收集的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意即可)。辩护律师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监狱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之后,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便利。
2.向控方证人收集的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许可/必要时签发准许调查书+同意)。书面提出申请,办案机关不许可时,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注意】
双重许可。
3.被收集人不同意,辩护律师申请法院收集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4.辩护律师直接申请法院收集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5.辩护人申请调取
辩护人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未随案移送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辩护律师书面提出申请的额,检法认为辩护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已经收取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证据提交之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经审查不予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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