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回避的理由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回避的理由

时间:2022-02-08 19:04:1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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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回避的理由(什么时候需要回避?)★

  1、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回避的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

  (2)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

  (3)担任避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在同一个案件中,曾经担任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人,对案件事实往往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再以其他办案人员的身份参与对该案件的处理,就很难做到客观公正。为防止先人为主和角色冲突,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这是对上述情形以外的概括性规定,内容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同学、朋友等友好关系,也可以是不睦关系,即与当事人有过仇隙、纠纷等。具体则由公安司法机关裁量决定。上述关系必须达到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程度时,才应当回避。

  例如,狂热的粉丝、忠实的读者等都不是必然要回避的主体范围,只有添加实质性的影响力才具有回避的必要和意义。

  (5)公检法等人员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注意:如果依据本项理由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注意: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例如,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

  注意:该规定适用于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但是有例外: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8)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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