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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项目
(1)在审查批捕阶段
①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侦查终结前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二审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应当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5)院复核死刑案件
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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