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考主观题_2019年法考必背之行政诉讼的原告

副标题:2019年法考必背之行政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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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的原告

  一、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

  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原告是承担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原告的确认

  在确认原告方而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受害人的原告资格。在发生侵害时,不论行政机关是不予处理或是处罚了加害人但受害人认为处罚轻微,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

  2.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其物权时,对与其相邻的他人不动产所享有的特定支配权。如果被诉行政行为侵害了有关公民的相邻权,利害关系即告成立。

  3.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8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事实上赋予公平竞争权受到侵害的人具有原告资格。

  4.投资人的原告资格。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1)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

  (2)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6.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7.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原告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独立诉权和代位诉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被行政机关变更或撤换的情况下,原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法定代表人既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企业的名义起诉,人民法院不得以起诉的名义不当为由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9.投诉举报者的原告资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资格限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者。

  10.债权人的原告资格确认。债权人以行政机关对债务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损害债权实现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就民事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予保护或者应予考虑的除外。

  11.非营利法人的原告资格。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法人的出资人、设立人认为行政行为损害法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2.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三、原告资格的转移

  原告资格转移是指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他们的原告资格依法自然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1.原告资格转移的条件:

  (1)有原告资格的主体在法律上不复存在。

  (2)有原告资格的人死亡或终止时,未逾诉讼保护期限,即仍在法定起诉期限以内。

  (3)原告资格转移发生于与原告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主体之间,没有这种关系也不发生资格转移。

  【注意】

  所谓的特定利害关系,对自然人而言就是彼此间存在近亲属法律关系,对法人组织来说就是权利承受关系,即被转移主体与承受者之间在实体权利义务上存在着承受与被承受关系。

  2.程序

  承受原告资格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近亲属的证明或者作为被终止的组织的权利承受者的证明文件。如果诉讼过程中出现了这种情况,也就是说,原告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原告的法人、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诉讼中止。中止诉讼期限满3个月以后,如仍无人要求或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以委托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后果也应当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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