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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
(一)贷款的分类
按贷款的期限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2)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③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3)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注意】关系人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借款人的资格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④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⑤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⑥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⑦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5)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6)贷款程序。
(8)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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