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赦 免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
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
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的特点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 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 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战争 犯、******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 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 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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