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海商法
一、船舶的法律性质
1、船舶是合成物
2、船舶是动产但视为不动产
3、船舶拟人化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问题
1、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
2、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3、1926年《统一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某些规定的公约》的主要内容:
(1)相互承认抵押权、质权登记的效力;
(2)可行使船舶优先权的一些项目:包括船舶本身、运费以及航次开始以后的附属权利;
(3)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先于抵押权;
(4)船舶优先权的时效;
4、1967年公约的一些改变
(1)减少了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2)改变了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3)时效;
(4)规定了强制售船程序。
5、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
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及《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差异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内容
五、1987年《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里斯本规则)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1910年《碰撞公约》的变化
六、1989年《救助公约》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对于1910年《救助公约》的变化
七、共同海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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