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解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临考模拟试题及答案(7)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临考模拟试题及答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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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公务员交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调研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B.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本人也可以主动申请交流

  C.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D.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但不可以与国有企业的人员交流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D。A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ll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24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B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7条规定,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C项正确。《公务员法》第65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D项错误。《公务员法》第63条第l款规定,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故D当选。

  2 关于假释,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分子,都适用假释

  B. 对于累犯以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C. 刑罚执行一定时间后,才能适用假释,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D.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l0年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知ABC选项均错误。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D 项正确。

  3 某县法院对于该县检察院移送的张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关于法院审查后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 发现张某绑架过程中有杀害被害人的情节,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中院审理

  B. 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C. 发现本案张某在看守所脱逃了,法院应当中止庭前审查

  D. 发现本案材料不足,应当要求检察院日内补送材料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D。本案考查的是法院庭前审查的处理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3)不符合前条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l95条第3项的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5)依照本解释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6)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7)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l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根据该条文第l、2项的规定,选项A错误,因为本案可能判死刑,县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退回检察院处理;C也错误,因为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中止审理。根据该条文第3项的规定,D项正确。另外庭前审查只是程序性审查,并不对案件进行实质审理,因此事实和证据问题不属于此阶段的审查范围,所以B项错误。

  4 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A. 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 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 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A。根据《刑法》第157条第2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故A项中的情形应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l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2款、第3款、第4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故B项不当选,应按走私毒品罪定罪。《刑法》第318第1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C项不当选,应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根据《刑法》第321条第2款的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故D不当选,应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本题考查暴力抗拒检查的处罚规定。属于法条记忆题。选项中的四种情况性质是相同的,但刑法规定对选项BCD中的情况都按一罪处罚,同时提高法定刑。故本题选A。

  5 甲与乙参加丙的婚礼后,由甲驾车回家,乙坐在后排座位上,甲经过一路口,突然闯红灯,撞上经过此路口的行人丁,乙见状对甲说:“赶紧走,现在没有人看见。”甲加大油门,狂奔5公里。丁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不幸身亡。甲因交通肇事被依法逮捕,对乙的行为的 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不构成犯罪

  B. 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是共同犯罪

  C. 与甲构成交通肇事共同犯罪

  D. 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刮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题中情形符合这一规定,甲的行 为构成交通肇事,而乘车人乙指使肇事人甲逃逸,致使被害人丁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乙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故C项正确。

  6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根据《立法法》第72条的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可以由一个国务院部门单独制定规章,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8条第l款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必须由法律、行政法规作特别规定,规章和地方性法规都无权规定。据此,选项B错误。根据《立法法》第57条的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但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据此,选项C中“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的说法错误。根据《立法法》第73条第l款的规定,省级政府和较大的市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据此,选项D正确。

  7 下列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是:

  A. 甲唆使乙抢劫丙,乙后以在微博上公布丙的不雅照片为由,向丙索取大量财物

  B. 甲将乙绑架,关在自己家中,被前来串门的丙看见,甲于是让丙给乙妻子打电话勒索赎金

  C. 甲从某厂的车间偷了大量的机器零件,搬到厂外的树林中,由于东西太重,于是找车,这时遇见了司机乙,请求其帮忙,乙知道是赃物,但仍然帮甲把将东西拉走

  D. 甲在为某公司办理代理进ISl药品业务过程中,答应帮助该公司采取伪报品名、少报

  数量、低报价格和夹带的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先后帮助该公司走私11起,偷逃应缴纳巨额关税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C。根据刑法理论,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当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这种学说认为,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共同的故意,那么在重合犯罪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在此前提下,又可分别定罪。在A选项中,甲教唆乙实施抢劫但乙却实施敲诈勒索,两人在敲诈勒索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在B选项中,甲将乙绑架,并让丙打电话勒索赎金,由于绑架行为是继续犯,因此丙的行为属于事中共同犯罪。在C选项中,甲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故乙的行为只能单独成立《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D选项中,甲明知他人实施走私行为,仍提供帮助,对此,《刑法》第l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甲的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共同犯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8 某省人民政府违反国务院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国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后对该省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如该省政府对此罚款不服,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 该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该省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C. 该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D. 该主管部门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该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D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9 某公安局刑警于某在办理一起案件中殴打犯罪嫌疑人田某致其重伤,以涉嫌刑讯逼供罪被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负责侦查该案的徐某是被害人田某的表妹,于是申请徐某回避。则下列何人有权决定徐某的回避?

  A. 公安局局长

  B. 检察院检察长

  C. 法院院长

  D. 检察委员会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嘲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枪察院立案侦查。对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由此可见,本案应由检察院负责侦查。徐某是检察人员。《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l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据此可知,徐某的回避应由检察长决定。B项正确。

  10 甲、乙、丙共谋对丁女实施**,三人到丁女家楼下后,甲觉得心中害怕,就劝乙、丙放弃,乙、丙不听劝告,甲就在楼下等候,后乙、丙上楼将丁女击昏,对其实施**,离开时二人把丁女床头抽屉里的一万元现金拿出来均分,甲对此并不知情。对此案的认定,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甲、乙、丙构成****罪、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对于****罪而言,甲是犯罪中止,乙丙属于犯罪既遂

  C. 根据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甲对乙丙二人的全部行为负刑事责任

  D. 此案甲、乙、丙仅就****罪成立共同犯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在共同正犯中,如果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l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均不成立中止犯,都是犯罪既遂。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封任原则”指在共同故意前提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甲对于盗窃罪和乙丙并无故意,所以不需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故D项当选。

  11 方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聘请某公安机关的鉴定人陈某进行鉴定,并通知陈某出庭。开庭时,被告人以陈某不是高级职称为由申请其回避,并以检察院出席法庭的书记员马某曾经接受过被害人的请客为由申请其回避,对此行为的评价,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庭当庭驳回

  B. 两人的回避均应由法院院长决定

  C. 马某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陈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D. 陈某的回避由合议庭当庭驳回,马某的回避问题由检察长决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该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该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故D项正确。

  12 S市某市政公司保安潘某因酒后与人争吵,情急之下用酒瓶将对方砸成重伤后逃窜至T市,被群众扭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依法予以刑事拘留。以下关于刑事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 拘留后,应立即将潘某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12小时

  B. 除无法通知或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外,应于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潘某家属

  C. 公安机关拘留潘某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出示拘留证

  D.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潘某,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1款:“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据此可知,不论是否是紧急情况,均须出示拘留证。C项错误。第2款:“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故A项错误。由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故意伤害罪并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因此不符合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的条件,因此8项错误。该法第84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故D项正确。

  13 关于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B.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

  C.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这部分人员

  D.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比挪用公款罪要大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而挪用公款罪并不包括这些人员。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并不正确,因为只要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公务的村委会工作人员,都可以国家丁作人员论。

  14 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B. 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C. 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 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A。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因此,独资、私营企业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所以,A选项说法错误。单位犯罪可以分为两类: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前者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如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后者是指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个人构成(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选项B是正确的。根据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表述,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所以,D选项正确。

  15 依据《刑法》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形属于没收财产刑的刑罚?

  A. 甲某犯贪污罪,法院没收属于其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

  B. 乙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获利400万元,法院予以没收

  C. 丙某用自己的渔船组织偷越国(边境,被法院予以没收

  D. 丁某贩卖毒品1500克被当场查获,对其1500克毒品予以没收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刑法》第64条位于“量刑”一节,规定了对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本题中,B、C、D项属于本条规定的犯罪工具、违禁品、违法所得的程序性没收,不属于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16 关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B.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C. 因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D.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减刑后不能少于20年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A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问,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此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 年。所以此选项错。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可知CD项正确。

  17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 破坏交通设施罪

  C. 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 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想象竞合犯和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相关内容。甲的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是没有疑问的。问题在于铁路专用电话线是交通设施还是公用电信设施。应该说它是交通设施,因为它是铁路专用电话线,是铁路正常运行、安全进行的必备设施,因此属于交通设施。这个题目提示我们:对于想象竞合犯,考生不能自作主张认为哪,卜罪是重罪,就直接选择定该罪的答案,稳妥的做法是选择构成两个罪,择一重罪的答案。例如本题中,即使甲最终被判破坏交通设施罪,我们也不能选B项,只能选C项。当然,如果本题变成多项选择题的话,我们可以说行为人既触犯了盗窃罪,又触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理,故C项当选。

  18 某县城管大队、县公安局、县文化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根据县政府的决定对本县的春联市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陈某在其租书房内超范围经营春联。上述机关对其联合作出处罚决定,没收了其全部春联,并处罚款800元。陈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起诉,法院认为处罚显失公正,判决变更罚款为200元。对此,陈某如提出行政赔偿,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县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因为上述具体执法机关是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其处理决定经县政府复议维持

  C.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和县政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前者是执行后者的决定,并经后者复议维持

  D. 上述具体执法机关中任何一机关都可单独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7 条第2款的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第8条的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另外应注意的是,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任一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被请求机关也都有责任给予全额赔偿;请求人在获得全额赔偿后不得再向其他机关请求赔偿。但这并不改变其他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地位。先行赔付的机关有权向其他赔偿义务机关追偿。

  19 下列哪一种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A.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B. 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C. 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电话,索要3000元,并称若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元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

  D. 甲妻与乙通*,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 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元,并称若乙不从,就向法院起诉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B。甲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其民事权利受到了损害,甲是有权利向乙要求损害赔偿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所以甲索要钱财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行其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属于非法索要。至于应当索要多少,则是依法予以认定的问题,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所以甲的行为至多算是滥用民事权利,是维权过度,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故A项不当选。甲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的行为是自己设计的违法行为,其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是针对人身的,并且是当场实施或者以当场实施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是以事后实施为要挟。并且,抢劫罪中的暴力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交付财物。本案中,行为人对物所使用的暴力也没有达到如此程度。选项B正确,当选。甲捡拾到乙的财物,以此索要报酬的行为,实际上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虽然在我们国家规定捡到物品有交还的义务,但在法理上这一点一直存在争议,在现实当中这一规定执行得并不好,在其他许多国家捡拾到遗失物而得到报酬在法律上是支持的。所以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在认定构成犯罪比较牵强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解释的原则,不应把甲的行为定性为犯罪,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C项不当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考虑定侵占罪,即捡到他人东西不想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无论如何,本案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可能有考生认为,行为人实施了敲诈行为,但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行为人是事先已经控制了被害人的财产。所以,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甲的配偶权利受到了侵害,在精神上受到了创伤,在法律上理应得到精神赔偿,而且本案当中乙是主动写下一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甲在主观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至于事后如何解决仍在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再者,甲还是选择了合法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即准备向法院起诉乙。故D项不当选。

  20 关于独任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B. 独任制审判可以由人民陪审员进行

  C. 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和第210条的规定,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是: (1)就法院级别而言,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2)就案件类别而言,只限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同时,独任制不能适用于人民陪审员,故选项A、B、C错 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临考模拟试题及答案(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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