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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籍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注意:由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的能力适用登记地法,但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这一规定与《民通意见》第184条规定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不完全一致,因此,《民通意见》第184条的该规定应确定为无效,法人的能力的法律适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为准。
(二)住所
《民法通则》第39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3.营业所《民通意见》第185条: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三)法****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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