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答案解析_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法人的国籍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法人的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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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依据何种标准区分内国法人与外国法人呢?这个标准就是法人的国籍。虽然曾有学者认为法人无国籍,或者说法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国籍,但法人国籍的存在已得到许多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肯定。国籍一词原本的确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不适用于法人。但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法人逐渐进入国际社会,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成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籍一词便自然而然借用于法人了。不然,如何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区分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呢?同时,既然各国法律一般视法人有如自然人一样的法律人格,且认为内国法人应服从内国法律管辖,那么,讲法人的国籍自不失国籍一词在法律术语上的意义。当今,法人的国籍已是判断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否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而且,按照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受法人属人法支配,而法人的国籍则也是确定法人属人法的依据之一。因此,法人的国籍问题在国际私法上有着重要意义。

  (一)法人国籍的确定

  法人国籍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既有在内国设立而在外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也有在外国设立而在内国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既有集许多不同国籍的人的资本而设立的法人,又有其营业范围及于数国的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出现并急剧膨胀以后,这个问题变得更为复杂。而且,各国在确定法人国籍问题上总是自行其是,这也增加了问题解决的难度。

  对于如何确定一个法人的国籍,国际上并无一致的做法。各国及其学者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1.成员国籍主义,或称资本控制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是由其设立人建立起来的组织,法人的权利实际上属于设立法人的自然人,因而法人不能脱离其设立人而独立,法人只能与其设立人同一国籍。这也就是说,法人国籍的确定,要看法人的资本控制在哪一国公民手中,然后根据资本控制者的国籍来确定法人的国籍。不过,这种主张实行起来有一些难处:一是弄清法人的资本真正为何国人控制并非易事;二是控制法人资本的股东经常变动,股东的国籍也随之变化;三是股东国籍相异时,究竟应依人数多少而定其国籍或依出资额多寡而定其国籍,无以为定;四是法人如是发行无记名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国籍就更难确定了。

  2.设立地主义,或称成立地主义或登记地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国籍应依其设立地而定,凡在内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即为外国法人。其理由是,一个组织之所以能成为法人,具有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因为一国依法对该组织的章程的批准或给予核准登记。换言之,由于一国批准或给予登记的行为创设了法人,因而法人应具有设立地国国籍。赞同这种主张的人认为,法人设立地或成立地确定不移,易于用来确定法人国籍,并且以此确定法人的国籍使得法人的国籍不易改变。但也有人认为,采用这种主张,在有些场合看不出法人实际为何国人所控制;另外,有时当事人会到设立限制较少的国家去成立法人,以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

  3.住所地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的住所是法人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心,因而法人的国籍应依其住所所在地而定。凡在内国有住所的法人为内国法人,凡在外国有住所的法人为外国法人。但是,对于究竟应以何处为法人的住所,学者见解和各国实践尚不一致。反对住所地主义的人认为,由于法人可以随意选定住所,就难以防止它们随意改变其国籍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4.准据法主义。这种主张认为,法人都是依一定法律的规定并基于该国家的明示或默示认许而成立的,故法人的国籍应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之,即法人的国籍依其成立时所根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如果法人的实际活动处所不在其成立国而在另一国,并按另一国法律具有其国籍,应视为该国的法人。

  5.法人设立地和法人住所地并用主义。由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发展以及法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法人国籍的确定越来越复杂;又由于根据法人的某一因素确定法人的国籍很难圆满地解决问题,于是,有的学者主张并用法人的设立地和法人的住所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这种主张在国际和国内立法实践中已经得到支持。

  总之,如何确定法人的国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标准,各国在实践中总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确定标准,并随着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确定某一法人的国籍时,有必要考察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二)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我国在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对法人国籍的确定作过若干规定。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在今天正常的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我国主张依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例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如果是经过我国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而设立的,我国法律确定这种企业为中国法人。又如,我国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是以登记成立地来确定外国公司的国籍的。此外,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也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进一步表明,我国在实践中是以法人登记成立地国为其国籍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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