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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19世纪末在法国发生的鲍富莱蒙案。鲍富莱蒙的妻子试图与丈夫离婚,但是当时法国的法律是禁止离婚的,因此鲍富莱蒙的妻子申请加入了德国国籍。当时的德国法律是允许离婚的,因此,鲍富莱蒙的妻子在德国提起诉讼,德国法院判决离婚。之后鲍富莱蒙的妻子和一个罗马尼亚人结婚,然后以德国人的身份又回到法国。鲍富莱蒙提起诉讼,要求宣告他的妻子的婚姻无效。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以法律规避为由,判决其妻子与罗马尼亚人的婚姻无效。
案例2:1922年法国的佛莱案。在该案中,佛莱及其妻子均为意大利人,由于当时意大利法律只准“分居”,而不准离婚,佛莱之妻为了逃避意大利法律关于离婚的限制,达到离婚的目的,便归化为法国人,并在法国提起离婚诉讼。最后,法国法院依法国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准予离婚的判决。在这个案件中,法国法院并没有因为佛莱之妻规避了意大利法律而认为其行为无效。
《民通意见》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辅导:法律规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