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北京法考考点组]2020法考必备考点:当事人的权利及称谓

副标题:2020法考必备考点:当事人的权利及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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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权利及称谓

  (一)当事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回避申请权。在具有法定情形时,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3)参加庭审权。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4)控告权。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申诉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当事人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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