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考完客观如何备考主观: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确认和资格的转移

副标题:2020法考备考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确认和资格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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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的确认


  一般原则: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具体的确认情形如下: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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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依法行使委托职权承担监督责任。


  (2)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授权”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等形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视为委托。


  【注意】


  委托与授权的区别:委托是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委托者是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公法代理关系,不产生新的行政主体。授权是立法机关给行政机关之外社会组织行政职权,赋予其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实际上是公务分权的一种形式。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4.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关于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作被告。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授权,无论该派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和后果承担者,不能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注意】(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即必须是一个行政决定书、一个文号,并且内容相同。


  (2)所谓“共同”,应当作实质的理解,即在行政行为的全部或者部分阶段参与意思形成过程,对行政行为的作出产生了重大影响。


  6.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这类机构是否可以做被告,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竞的授权。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有授权的.它们即能够在法律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在诉讼中,应以该机构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由负责组建或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即被告应当是设立或组建的行政机关。


  7.不作为案件中的被告确认


  不作为案件被告的确认有两个标准:


  (1)形式标准,即公民是否提出了申请,以及哪个行政机关接到了申请。按照形式标准,在公民提出了申请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实施任何法律行为的,以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了申请,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正确的行政机关或者将申请材料转送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主管行政机关是被告。


  (2)实质标准,即接到申请的行政机关是否有作为的职责。只有承担作为职责的行政机关才能作被告。通常的做法是以实质标准为主,以形式标准为辅。


  8.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9.村委会和居委会的被告资格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0.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1.房屋征收部门的被告资格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二、被告资格的转移


  有被告资格的主体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其被告资格转移给其他行政机关。


  (1)被告资格转移的条件。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在法律上该主体已被消灭或者作出决定的主体不再享有相关的职权。


  (2)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后,其职权继续由其他主体行使的,如职权归入新组建的行政机关,分別由两个机关行使或者被收归人民政府。被告是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3)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其行政职权随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下放到企业或社会组织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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