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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
1.行政诉讼裁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行政诉讼裁定和判决的区别: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立案。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法院适用行政诉讼裁定原则上需要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行政诉讼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除以上三类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当事人无权提出上诉,一经宣布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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