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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它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也包括人民法院在必要情况下依法收集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如下表所示: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其中属于行政诉讼特殊证据种类的是现场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的过程中,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某些事项当场所作的书面记录。行政机关的现场笔录通常在事后难以取证或证据难以保全的情况下使用。行政机关制作现场笔录必须遵循下列规则:
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能亊后补作,这是现场笔录的应有之义。
现场笔录应当有执行职务人、当事人、见证人等有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
在这些证据种类中,“电子数据”为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所增加。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其主要原因是,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对整个案件来说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个证据,用“鉴定意见”更符合鉴定活动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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