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医师定期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一)2016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事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最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内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二)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并在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内,将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意见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报指定的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业绩考核和业务水平测评;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和上报工作。
(四)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五)在2016年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6年6月30日(含)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查看详情: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