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职业道德考核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和《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1〕284号)开展,考核内容不少于文件规定内容。
2.医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至少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以及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二)业务水平测评
1.测评范围: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完成情况。
2.测评用题: 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全部按专科进行测评,考核试题按执业类别及相对应的执业范围出具。
(1)临床类别: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脏内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感染科、神经内科、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妇产科、急诊医学科、皮肤病与性病、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全科医疗科、放射科、超声诊断、放射治疗。
(2)口腔类别。
(3)中医类别。
(4)公共卫生类别。
3.测评内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又在该专科执业的医师,其业务水平主要测评本专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科业务水平测评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内容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5.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1)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满70岁仍从事医师职业工作的在册医师。
(3)2014年8月—2016年8月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4)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和市级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承担市级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老中医专家;
(5)2014年8月—2016年8月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蒙等政府选派支援外省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医师。
6.其他情况:医师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按相关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业务水平测评时仅考核法律法规。
查看详情: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