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保管合同

副标题:2017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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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合同:
  ◇考试重点:本章主要考查过保管合同的有偿、无偿对当事****利义务的影响、保管合同的解除

◇重点法条:《合同法》第 366-367 条、第 370 条、第 373-377 条。

一、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小结:合同法分则中,仅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二、保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的主 要义务①因保管不善的赔偿义务
→保管期间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予 以赔偿(过错责任) 特别注意:保管是无偿且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保管期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保管人可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任 意解除权)

寄存人的主 要义务支付保管费
→未支付保管费的法律后果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 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寄存人的任 意解除权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提前领取保管物给保管人造成损失的,应予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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