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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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一、矿山维简费的会计核算

维简费是矿山企业的一种特殊费用,其性质相当于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矿山企业财务人员对矿山维简费的概念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具体表现为:不懂或不清楚矿山维简费的有关政策和用途;混淆生产费用与资本化支出的界限,把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当作资本化,把应资本化反而当作期间费用,当期费用与期间费用划分不清,未合理地制定分配标准;有的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人为地提高维简费计提标准,故意混淆维简费与资产折旧的概念,从而达到调增或调减利润的目的;有的企业将维简费以奖金、补贴的名义随意发放。这些处理方法,既违背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给企业带来纳税方面的风险。

一、原来的核算方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521联合颁发了《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和开支范围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所以一般企业都是这样处理。

1、提取时

企业按《通知》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的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

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则提取的维简费全数记入“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2、使用时


将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1`)费用支出,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2)资本化支出,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做一笔借:长期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

二、2008年以后的核算办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的要求,在编制2008年年报时,

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因为盈余公积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计提的用于增强企业物质储备、防备不测事件的资金,这样,既可保障安全费用的专款专用,又可以防止企业利用维简安全费用进行税前利润的调节。具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规定,第一、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不再计入成本或费用;第二、采用新的核算方法后,按照规定范围使用维

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第三,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相关信息,能够对因维简费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在第五章固定资产追加了如下内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在以后期间采用实报实销的形式,形成费用时,直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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