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简费概念 (1)维简费,是在1954年首先由煤炭生产企业提出,其一般理解为“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之后,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文件,均将“维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费用”简称为“维简费”。我国矿业企业现仍采用对采矿系统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其它系统提取折旧费的做法。 (2)历史上,更新改造基金与维简费是同一概念。例如,原《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第十条: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计提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原《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986年5月19日财政部公布)“第十条:《试行条例》第十条所称‘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均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是指除煤炭工业企业以外的采掘企业的矿井井筒、井巷工程和有关地面、地下设施,可按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煤炭工业企业按1985年7月3日煤炭部、财政部(85)煤财字第673号发布的《煤炭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即:矿井建筑(包括露天)按原煤实际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井巷工程基金,其他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原化工部《化学矿山企业成本管理办法》(1991年3月23日化工部(1991)化矿字第160号)“除矿井建筑(包括露天)以外的固定资产,根据核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采取单项折旧法按月提取。化学矿山企业的矿井建筑(包括露天),即矿井井筒,巷道工程及有关地面(包括井塔、大轮)、地下设施(包括井底车场硐室)等,按计算成本的原矿产量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更新改造基金(维简费)”。 (3)根据现行政策文件精神,部分固定资产计提维简费(或更新改造基金)部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维简费并不完全等同于折旧。维简费一般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已形成的采矿系统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性质的维简费),二是维持简单再生产所需资金支出(更新性质的维简费)。 2.现行有效的维简费政策文件 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 )。 ②国家建材局、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重点非金属矿企业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建材经财发(1991)81号)。 ③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化矿字(1991)第888号)。 ④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财企〔2004〕324号)。 ⑤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政部《关于提高有色金属统配矿山石灰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2)中色财字第0380号)。 ⑥冶金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重点石灰石矿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92)冶经312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c38e8eda1c7aa00b52acb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