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1.11.18 • 【文 号】[91]财工字第888号 • 【施行日期】1991.11.01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提高化学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化学工业部关于调整重点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1991年11月18日 (91)财工字第8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化工厅(局、公司)、有关重点化学矿山: 为解决化学矿山维简费严重不足,生产能力日渐衰减的状况,现决定对重点化学矿山(名单附后)维简费提取标准做适当调整。 一、化学矿山磷、硫、硼、矾等四种矿山维简费的提取标准一律从现行每吨原矿7元调整到每吨原矿10元。增提的维简费全部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基数。 二、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矿井(露天采场)的延伸、技术改造、安全措施等。 三、此化学矿山维简费提取标准自1991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提高维简费标准企业名单(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87e698e5d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1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