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1986]财综计字6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86.08.20 【实施日期】1986.08.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1986年8月20日 [1986]财综计字622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市政府京政发[1986]97号通知,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国营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管理形式。市属国营工业、商业、非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主管财政分局,并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市属预算外企 1 / 2 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市属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建设银行,并抄报市财政局一份;区、县属国营企业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到宏观控制,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要认真审查,对其中更新改造支出和基本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部门的收入情况,核定控制指标,并抄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一份。今年因为时间较晚,各部门可不再向财政部门报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7935f8e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