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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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 1 / 3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

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2 / 3










见规定,制定本企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

局备案;按照管理权限批准或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并负责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须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北交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组织相关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并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二)北交所应当保证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开展,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本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制订国有资产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和工作流程,核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报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五、规范履行国有资产交易审批程序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所出资企业的企业产权转让事项、企业增资事项、报送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

所出资企业审核决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交易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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