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1.08.10 【实施日期】2001.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管理办法 (2001年8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具体承办单位是北京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处。 第三条 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范围:本市所属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对上述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重点是 1 / 2 对每年由市、区县财政部门组织抽审的国有企业和部分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通报。涉及企业商业机密或国家机密的消息不属于公告范围。 第四条 企业和社会审计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经北京市财政局确认后,依照《行政处罚法 》的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在相关报纸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五条 会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42399dc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