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学院合作办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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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合作办学二级学院财务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作办学二级学院(以下简称二级学院)的财务管理,规范其财务工作行为,提高二级学院办学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省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二级学院实行“经费预算,独立核算,年终考核”的财务管理办法。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校计划财务处对各二级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会计资料统一归集。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开立专用银行帐户,用于资金往来的结算。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年度经费收支预算、50万元以上预算外大笔资金调拨(不含与校本部资金往来)等重大财务事项需经学院董事会通过,并报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学院的具体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所聘人员应报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应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各学院董事会批准的预算应严格认真执行,无特殊重大事由,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收入预算必须完整、可靠。支出预算必须保证重点,保证教学运行经费,保证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经费的安排,保证学生奖助基金的提取,保证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做到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八条 二级学院经费收支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应接受校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年中和年末需向校计划财务处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建立各种帐册,依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及合作办学协议,制定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办理学院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事项会计核算业务。经费列支,特别是“三公”经费的列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

第十条 应根据合作办学规定的责、权、利关系,及时考核结算,并向合作双方汇报。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在会计年度结束10日内向校计划财务处报送经费收支等年度决算相关帐表。

第四章 收费和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开展教学、培训、科研等活动,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阳光工程”收费政策,不得无依据收费。

第十三条 票据须指定专人领用、保管和缴销。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须及时、足额向校本部缴交各种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保证学院依法、依规处理好各项经济活动事项,对违规、违法行为负全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校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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