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术学院二级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财务工作秩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院教育、教学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民办高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教育后勤服务集团和社会服务及培训中心两个部门。 第二章 财务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我院财务工作实行“一级领导,二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建立我院一级财务处和两个二级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部门,实行两级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财务处在院长的领导下,对全院资金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负责全院各类经费的收支、核算和预决算管理工作,科学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努力节约支出,规范院内经济秩序,监督经济活动,对二级部门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二级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和学院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部门财务工作,在资金使用和开支方面符合财务制度的管理要求。 二、按照学院预决算制度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部门支出,及时编报部门预决算。 三、负责本部门财务收支业务的核算,并及时记帐、结账。 四、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负责对本部门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与监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二级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高收费、乱收费。 第七条 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坚持以人为本、学生自愿原则,为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不实行统一配备。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二级财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预算和学院财务规定有计划地支出。支出内容包括: 一、人员经费。实行独立核算的两个部门人员经费支出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加班、值班费,外聘人员工时费,完成风险目标工作和特殊项目工作奖励等。 二、公用经费。包括:办公文具、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三、工作经费。根据两个独立核算部门工作性质和特点分别确定工作经费。包括:各部门开展工作的活动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四、其他支出。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支出。 五、具体明细项目须经一级财务处审批。 第十条 各项支出的比重控制由学院统一控制。 第十一条 学年末,部门收支结余按照一定比例上缴一级财务,部门和个人奖励由院一级财务部门(财务处)根据学院领导的决定实施。部门专项或新增项目需追加经费,可向分管院长申请,经董事会执行局批准后,按新增的预算执行。如无特殊情况,预算超支部分部门要承担责任。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房屋建筑类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或转让,要及时向主管资产的后勤服务集团提交报废或转让报告,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并出具报废意见书后,报学院二级财务核算部门进行销账。财务处以此调整相关资产账。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由独立核算部门登记入帐,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维修。 第六章 财务监督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力求以较少的资金支出获取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支出管理,保证重点,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必须履行签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擅自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五条 二级财务部门的财会业务接受学院财务处的统一指导与管理,随时接受财务处对本部门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按月、学期向学院财务处报送收支、结余情况。 第七章 二级财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十六条 两个独立核算部门设立二级财务机构,由院财务处规定核算范围、工作职责,并报学校批准。二级财务核算机构的会计主管由财务处根据人事部门意见进行委派,一般会计人员的聘任由独立核算部门负责,须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二级核算单位会计人员应持有效从业资格证书上岗,并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完成规定学时,通过年检方可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主管原则上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含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十八条 二级核算单位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能兼管现金、银行、库存保管等工作。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十九条 二级核算单位应按季、按年向院财务处报送会计报表,年末报表时要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编写财务报告。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单位基本情况,重点说明当年的发展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的比较分析,包括各类收入、支出; 三、资产、净资产、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四、财务报表主要指标分析; 五、财务管理工作情况通报;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如接受专项检查及整改情况; 八、存在的问题; 九、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二级核算单位的会计报表要保证账表一致。 第二十一条 二级核算单位会计报表应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每季度终了十日内报送学校财务处。独立核算部门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应对会计报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XX年2月24日文件下发之日试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19856df4a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