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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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闽委办[2003]70号文转发、发文时间:20031020

为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根据《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级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三、村级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村级组织应当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财务账目,但会计与出纳人员不得相互兼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原则,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集体财务委托乡()代理制度。 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建立村务监督小组,参与民主理财,监督村级组织财务活动。

四、县级以上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五、村级组织应当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张榜公布后执行。

六、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资金收入。资金收入主要包括:(1)村级集体统一经营收入;(2)一事一议筹资收入;(3)发包、出租、入股、拍卖集体资产、资源的收入;(4)属村级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收入;(5)救济扶贫收入;(6)上级部门拨款收入;(7)接受赞助、捐赠收入;(8)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属于村级集体的其他收入。

村级组织取得非经营性资金收入时,应出具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福建省村集体收款票据”。

七、村级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村级组织对上级部门下拨资金的收入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资金收入应


当入账核算。

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计入公积金。

八、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 九、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和村集体经营收入应优先用于村级组织履行管理公共事务的办公费、五保户供养和村干部报酬等项目开支。

十、村级组织财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对村级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

村级组织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的签名,不得无据支出。

十一、上级下拨和社会赞助、捐赠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二、村级组织资金用于投资的,应当编制投资方案,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村级组织建设项目的支出,应当按照中标价格从严控制,不得超标支付。

十四、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应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推进两委成员交叉任职,减少干部补贴人数。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由村干部兼任。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

村级组织干部报酬不得超过本村农民前三年人均纯收入平均数的1.5倍。前低于上项标准的,维持现有水平不变;高于这一标准,并由农民直接负担的,要适当调减;不是由农民直接负担的,经乡()政府批准,也可以保持不变,报乡镇经管站备案。

十五、村级组织公费订阅书报费支出实行最高限额标准,每村每年不得超过2000元。各县(市、区)可据此区分社会经济发展不同情况,制定各村村级组织书报费支出限额档次。

十六、取消村级组织接待费。下乡干部一律不得接受村组接待。村组干部参加村组会议、集体活动或在当地开展议事等村务工作,一律不准在村组用餐。误餐实行定额补贴,伙食自理。误餐补贴列入管理费开支。补贴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村民参加会议或村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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