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第一章 劳动法基本理论 案例研习: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 【案情】某酒店与某大厦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大厦八层。之后,酒店将该摊档租赁给聂某经营“面老大”,并允许其使用该酒店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2006年7月24日聂某雇用索某在面食摊做工,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同年11月,索某因聂某拖欠工资离开工作岗位,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600元。 【问题】索某与酒店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索某与聂某或酒店形成劳务关系? 案件争议焦点: 1聂某与索某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2某酒店与聂某形成劳务关系? 3索某与某酒店属于劳动关系? 分析 关键:聂某与酒店之间承包行为的性质;聂某雇用索某行为的性质。 承包:以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不同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 内部承包与外部承包的区别:法律性质不同;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不同;承包的客体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 相关法律规定: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 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安排的有酬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结论:聂某雇用索某的行为实质是一种内部承包人代表企业实施的劳动用工行为,其所雇用的劳动者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索某与某酒店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某科研所为了将其生产的科研产品推向市场,登报以广告形式寻找推销产品的合作者。待业人员李某与该所签订了推销协议。其中规定:李某帮助推销该产品,按销售价格的20%提成;除推销产品及其费用外,双方不发生其他关系。其后该所不按协议支付李某该得的提成。因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所按约支付20%的提成。但法院不予受理,认为此案属于劳动报酬纠纷,应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时,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李某与该科研所之间的关系是否由劳动法调整,为什么?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李某原为某市服务公司职员。2003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刑两年。2005年4月,李某被提前释放。李某被判刑时,即已被公司开除。李某出狱后,多次找服务公司,要求回原公司工作,但被服务公司拒绝。李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认为自己曾在服务公司工作十余年,多次评为先进工作者。虽然偶然失足,但已罚服法,现生活无着,服务公司应接受其回公司工作。 问:职工犯罚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原工作单位是否应当接收? 第三章 就业促进法 某机械配件厂派金工作车间的青年工人喻某到邻县工所技工学校的高级技工班学习,学期1年。入学时,由单位根据收费标准开出第一期学杂费800元的支票,第二期开学收费时,喻某因放假时经厂领导同意回家探亲,没回工厂,所以自己垫付学杂费600元。学习期满后,喻某持结业证回厂报到,此时机械配件厂已经实行承包经营承包人于某说,承包人要按承包经营计划对厂子实行管理,你外出学习是以前的领导同意的,费用不能由承包人负责。喻某无奈,申诉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问:(1)本案应如何处理? (2)该案中体现出的职业培训立法的原则是什么? 第四章 劳动合同法 2005年8月初,京郊某私营服装厂到河北省某县招收女工。招工简章称:实行计件工资,备有免费宿舍及浴池,一月回家一次,并发给路费。8月6日,赵某等18人与该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她们进厂后,发现厂内既无宿舍又无浴池,只能住在车间里。9月9日,有6名女工要求领工资和探亲路费时,被告知:是每年1月份回家,给一次车费,不是每月回家一次都给车费。至于工资待遇,每人每月只发100元生活费,其余部分等合同到期才给。赵某等18名工人认为,厂方在招工简章中写明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属欺骗行为。因此,多次要求厂长解决上述问题,兑现招工时所讲的条件,但是均被厂方以种种理由搪塞。到11月11日,18名女工向厂长提出补发所欠工资和路费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厂方则以其所欠工资用来冲销18名女工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违约金而予以拒绝。赵某等18名女工出于无奈,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问:(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双方是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对该厂所欠18名女工的工资如何处理?为什么? 第五章 集体合同法 2004年8月3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4年8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04年10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地对他失去信心。2005年2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05年3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2005年8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于是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1)李某业绩不佳,能否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为什么? (2)集体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第六章 劳动基准法 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千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约定扣发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未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 甲公司扣发工资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第八章 社会保险法 周某2004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04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周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为什么? 第十章 劳动争议处理法 胡某与某私营皮革制造厂签订了五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劳动过程中出现伤残,责任自负。1995年8月,胡某在操作机器时,因皮带断裂而砸伤左手,住院治疗20多天,需交往院费、手术费、药费等人民币共计52,760.80元。出院时,该厂只支付治疗期间工资,医疗费用全部由职工自理。为此,胡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支付其全部医疗费用。 试分析:1、本案该如何依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2、劳动合同中规定“伤残责任自负”条款是否有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作出裁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89e1feb2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d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