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刘惠良遗产继承案 刘惠良于2000年5月去世,生前留有遗产房屋11间,现金17万元。刘惠良有长子刘伯潇,妻子夏桂兰,儿子刘明川和刘明月;长子刘伯潇于2000年6月因悲痛过度去世。次子刘仲湘,妻子张秀兰,儿子刘明山和刘明秀。三子刘叔湖,妻子任好君。女儿刘季南,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季南于1998年去世。 刘惠良于1997年立有一份遗嘱:女儿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现金3万元,房屋3间。三子刘叔湖未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曾在自己困难的时候给国帮助,可分得现金1万元。多年好友赵玉山与自己感情很好,现在生活困难可以分得现金3万元。赵玉山于2000年初去世,有妻子张桂花,儿子赵大海。赵玉山时候,刘惠良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留给赵玉山的遗产分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题: (1)本案中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哪些?哪些人是受遗赠人? (2)本案中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 案例二:四川泸州遗赠纠纷案 1963年,蒋伦芳(女)与黄永彬(男)结婚。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因城市建设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妇将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前述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养子黄勇用于购买商品房。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疗。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出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得的房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手机一部遗赠给张学英。 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 2001年4月22日,遗嘱人黄永彬去世。之后,张学英即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遭蒋伦芳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2001年4月25日,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蒋伦芳交付黄永彬遗赠给她的遗产。 2001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撤销了(2001)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中关于抚恤金和住房补贴金、公积金中属于蒋伦芳的部分公证。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属无效行为。原告张学英要求被告蒋伦芳给付遗赠财产的主张本院不支持。 1 2001年10月11日,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参考文章: 1、萧瀚:《被架空的继承法——张学英诉蒋伦芳继承案的程序与实体评述》。 2、金锦萍:《当赠与(遗赠)遭遇婚外同居的时候:公序良俗与制度协调》,《北大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2004年。 3、范愉:《泸州遗赠案评析:一个法社会学的分析》,《判解研究》, 2002,2。 4、许明月,曹明睿:《泸州遗赠案的另一种解读——兼与范愉先生商榷》,《判解研究》,2002,2。 5、郑永流:《道德立场与法律技术:中德情妇遗嘱案的比较和评析》,《中国法学》,2008,4。 6、何海波:《何以合法?——对“二奶继承案”的追问》,《中外法学》,2009,3。 7、何兵:《冥河对岸怨屈的目光:析“二奶”继承案》。 8、何兵:《法意与民情:从“二奶”继承案说开去》。 9、《道德争议案件与司法的合法性——对“泸州遗赠案”的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1,5. 10、余同斌:《试论埃利希法形成理论----以“泸州遗赠案”为例》,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4,2. 11、余净植:《旧案重提:“泸州遗赠案”两种分析路径之省思》,《法学论坛》,2008,23(4)。 案例三:广西北流市甘甲任和罗章惠诉卢小燕返还赠与财产案 与罗章惠结婚多年的甘甲任于1999年与卢小燕同居,为同居之便,由甘甲任出资5万元购买住房一套,房屋产权以卢小燕的名字登记。 后卢小燕因情变提出与甘分手,甘与其妻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卢小燕归还房屋或者返还5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甘甲任和罗章惠的诉讼请求;甘甲任为被告人卢小燕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审法院则判决卢某返还甘某和罗某购房款5万元。 案例四:杭州保姆受赠百万遗产案 1992年,吴菊英以一小保姆的身份来到了叶瑞亭老人的身旁,没想到7年以后,叶瑞亭老人竟立下遗嘱,将他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全部赠给了吴菊英,遂引来了老人两个亲生女儿的不满,一场旷世“官司”由此拉开„„ 2000年7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吴菊英的诉讼请求,肯定了老人的两份遗嘱,即自立遗嘱和公证遗嘱(只公证了老人的住房)均有效。老人的两位亲生女儿却认为,自书遗嘱在先,公证遗嘱在后,而且两份遗嘱在内容上已发生了重大的变更,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吴菊英只能继承住房,而不能继承诸如字画、玉戒、银行存折等其余财产。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8e8b57c5a8102d276a22fd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