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类别:设备管理文件 文件名称:医用物资及设备报废与赔偿制度 批 准 人:刘XX 文件编号:XXXX-ZD-009-03 审 核 人:XX 生效日期:2021 年 12 月 医用物资及设备报废与赔偿制度 1. 目的 规范医用物资及设备的报废与赔偿 2. 适用范围 院内医用物资及设备 3. 工作程序 3.1. 医疗物资报废制度 3.1.1. 医疗物资的报废处理,必须符合我院财务部制定的有关医院资产报废的规定, 必须经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才可办理报废手续。 3.1.2. 对于使用年代过久且不能正常工作、使用过程中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 维修费用超过合理额度、以及技术水平落后且已被淘汰或附件及消耗品得不 到供应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医疗设备,可以填写“医疗设备报废单”,申请报 废。 3.1.3. 医院内贵重大型医疗设备,如 CT、MRI 的报废,使用科室提交申请时,需对 其性能、效益做出评价。 3.1.4. 设备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将鉴定结果报财务部和 院领导审核。 3.1.5. 对实施报废的物资,由财务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3.1.6. 报废的医用物资,任何使用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由医疗设备部废 品库房统一回收。 3.1.7. 对于报废后的设备,经院长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后,可视情况折价出售或 无偿转让其他医院。有保留价值的可留作科研或教学设备,也可将其可利用 部分拆散作为维修零配件,折价入库。无任何价值的作废品处理。 3.1.8. 对可能被回收重复使用的卫生材料,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应在报废 后集中销毁。 3.2. 赔偿制度 3.2.1. 设备器械因保管、使用、维修不当、丢失、人为损坏等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 应责令当事人给予经济赔偿。若无法追查责任人,则由责任科室集体赔偿。 3.2.2. 损坏设备若可修复,由责任人承担一定比例维修费用,具体参照财务部有关 赔偿管理办法。 3.2.3. 对于造成丢失或直接报废后果的固定资产类物品,责任人按财务部有关规定 执行赔偿;对于低值易耗品和卫生材料以及设备配套的相机、录音录像机、 电视机、摄像机等可家用的物品,责任人应按原价的 100℅赔偿。 3.2.4. 责任人凭医疗设备部开具的赔款通知单到财务部门交纳赔款,医疗设备部凭 交款收据办理下账或补发。逾期不赔,由医疗设备部通知财务部进行相关处 理。 3.2.5. 责任人还应视医院的其它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4. 相关文件 《医用物资及设备财务管理制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b48fc70b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