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损坏赔偿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公物及设施的监管,保证学校公共财产不受损失,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师生要爱护学校的一切公物,自觉维护好学校的一切财产、设施,损坏公物必须作出赔偿,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 二、学校公物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各部门、各班级的公物不经学校领导批准签字任何人无权出借。 三、各部门公物保管与使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班级公物保管与使用由班主任负责。 四、对于在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因过失造成公物损坏的,按照实际情况赔偿。 五、凡有下列情形者,将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加倍赔偿。 1.过失造成公物损坏的,态度较差、损失严重者; 2.故意损坏公物,有人证、物证而拒不承认者; 3.故意破坏学校公物,并在广大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后勤保障处对学校公物进行检查或不定期抽查,查出问题及时处理。 - 1 - / 1 - 1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8a2d030a7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