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制度经济学范式中的意识形态理论:分歧与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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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国内外大量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 经济 学也是制度经济学,道格拉斯·诺思、平乔维奇、哈特、g..m.霍奇逊、马尔科姆·卢瑟福等新制度经济学家都对马克思的制度经济 分析 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1](251) 其中,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 理论 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 [2](68) 我们知道,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恰恰是诺思制度分析的三块基石,由此可知,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在思想资源上存在着可融通之处。但作为制度经济学的两种范式,二者又必然具有不同的 方法 概念和理论逻辑。近年来,国内学者在比较 研究 得出了许多富有启示的结论。本文拟主要以诺思和马克思为例,就意识形态理论的分歧与根源对两种范式进行比较,以期加深对两大制度理论体系的认识。 制度经济学-[飞诺网feno.cn] 这一工作开展起来相当困难。这是因为经济学中的意识形态 问题 是极其复杂的,也许无法获得结论性的和毫不含糊的解决” [3](31) “而把握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困难还在于在马克思那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识形态定义” [4](1) 总体看来,国外许多 文献 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只理解为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如有人认为,“在马克思那里意识形态是偏见和假相本身” [5](14) 萨缪尔森则指出“卡尔·马克思认为它(指意识形态——引者注)代表阶级立场因而是虚幻的(荒谬意识) [6](37) 国内学者中,有的基本赞成这种看法,如俞吾金、周宏,有的却认为它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如杨生平。实际上,马克思是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使用“意识形态”其一是特殊的具体的剥削阶级意识形态,比如“德意志意识形态”它指的是“以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和施蒂纳为代表的最近的德国 哲学 以其不同的先知为代表的德国 社会 主义”是一个否定性的概念;其二是一般的“意识形态”它是指统治阶级借以维护自己统治的思想体系,马克思把这种思想体系称作“观念上层建筑”该思想经列宁合理 发展 后意识形态成为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 新制度经济学明显受到了马克思经济学 影响 ,因而存在着一些理论上的共识。 [7](7) 比如,两者都承认意识形态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都强调意识形态和 法律 规范的协调与相容。尽管如此,二者在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功能、意识形态的根源与变迁、意识形态与制度变迁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分歧。 一、两种意识形态理论的分歧 (一)意识形态的本质和功能 诺思认为,意识形态的本质是指一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包括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约束的一整套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在意识形态上,我是指所有人在解释他们周围世界时所拥有的主观观念(即模型和理论)无论是在个人相互关系的微观层次上,还是在有组织的意识形态的宏观层次上,它提供了对过去和现在的整体性解释,诸如共产主义信仰,宗教信仰,个人所建立的理论都具有根据世界应该是怎样组织的规范看法色彩” [8](36) 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或经济功能表现为:第一,意识形态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一致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减少信息费用与谈判费用,使决策过程简化。第二,意识形态与个人所理解的关于世界公平的道德伦理判断不可分割的交织着。意识形态能够克服“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交易成本。第三,意识形态 教育 具有动员激励整合功能。 马克思认为,实践性是意识形态理论的根本特征。其意识形态的根本含义:意识形态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在没有阶级对立的原始社会,它表现为社会意识,充当着人类文明发展载体的角色;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社会物质实践的变化,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就具有了阶级性和虚假性——即作为“阶级社会的维护意识”而存在,这是其本质的规定,此时的意识形态要担负双重功能:作为“观念的上层建筑”和作为“人类文化发展的载体” [9](48) 可以看出, 第一,诺思的意识形态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它不研究意识形态的社会性质。马克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系统化、理论化了的阶级意识,原始社会虽然存在各种社会意识,但并不具有意识形态性质,马克思还深刻揭示了意识形态背后的利益集团关系。第二,诺思特别强调经济价值观(公平)且对其经济功能分析较为全面透彻,


较少涉及 政治 和文化价值观。而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完整包括了经济价值观(公平与效率)政治价值观(民主与自由)和文化价值观(先进和多样)。第三,“市场意识”是诺思的重要价值取向。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文本里没有“市场意识”后来邓小平开创了“阶级意识”“市场意识”相结合的价值取向。 (二)意识形态的根源与变迁 在诺思看来,由于人总是要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同时由于认知能力有限又总是处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环境中,于是在交易中就会发生欺诈、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而意识形态就是防止机会主义而缔结的重要制度。可见,诺思是以个人之间的市场交易行为为背景来理解意识形态的,认为交易是意识形态产生的源泉。然而,他又认为“每个人的意识形态的一个固有部分乃是关于制度的公平或公正的评判” [10](55) 带有“天赋公平观念”的神秘性质。思指出,“不同的意识形态起源于地理位置和职业专门化” [11](56) 这总体上符合“实践——意识”的 规律 ,但不同地理位置和职业对于意识形态的作用机理诺思却并没有研究。对于人们的意识形态为什么会发生改变,诺思也没能提供清楚的解释。难怪他承认“伦理规范也仍有一些无法解释的问题。是什么使伦理演进或消失?”“我们没有一个对社会伦理规范的合理解释” [12](59)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在任何时候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如果在全部意识形态中人们和他们的关系就像照相机中一样倒现着,那么这种现象也就是从人们的生活的 历史 过程中产生的,正如物象在眼网膜上的倒影是直接从人们生活的物理过程中产生的一样” [13](29-30) 从这些论断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坚持的是实践唯物主义的原则,即意识形态的真正根源在于社会物质生活实践,特别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实践,物质生活实践不仅决定了一定的意识形态的性质,也决定了意识形态的更新和变迁,意识形态的历史发展只是物质生活实践的历史发展的观念表现。至于意识形态的不同,马克思认为,人们在生产和分配中的地位决定了人们分属于不同的阶级,而处于不同阶级的人会产生不同的意识形态。 (三)意识形态与制度变迁的关系 制度变迁分为渐进式变迁与激进式变迁。诺思对渐进式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作了精彩的说明。他的制度变迁包括根本性变革和边际调整,正式制度偏离习惯所指示的风险的程度决定正式制度的“边际”的大小,在“边际”,人们是按“习惯”(意识形态)来行事的。改革只能从原有习惯的“边际”开始,意识形态为改革起了先导作用,制度在边际上连续的演变造成了正式制度的演变。若没有足够时间来改变“习惯”新的正式制度成了没有基础的“金字塔”,改革者最终会因支付不起维持正式制度的成本而“破产”新制度只能缓慢地从旧制度的孕育中产生。诺思指出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决定了制度初始选择的差别,并详细考察了其具体机制,是颇具洞察力的。但他进一步认为,“如果不认识主观偏好在正规制度约束逻辑下的重要作用,我们就不能理解历史(或当代经济)它使我们以零或非常低的成本表达我们的信念和思想,有组织的意识形态以及宗教狂热在决定社会和经济中起的重大作用” [14](60) 这里“观念决定历史”的历史观暴露无遗,而对后者的批判恰恰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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