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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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

任何社会都存在着规则和秩序。但是,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社会调整也不同。法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措施,不是从来就有的现象,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并不存在法,那是的社会调整措施是十氏族习惯。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方式

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但存在着特定的组织形式。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它既是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也是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氏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结成的人的联盟,而不是地域性的联盟。最初形成的氏族是母系氏族,后来才发展为父系氏族。母系氏族是氏族组织的典型形态。氏族内部的一切重大问题均由氏族全体成员参加的议事会讨论决定。氏族首领(酋长)由全体氏族成员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随着氏族组织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它不断地分离出一些胞族,由几个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组成胞族,由几个胞族组成部落,再由几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 二、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特点

(1)凡是生产力发展上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至于简单养殖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

(2)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们遵守规则主要是出于内在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出于外部压力的结果。

(3)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

(4)原始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其社会调整性质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始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具有同一血缘关系的人组成同一氏族或部落,他们不仅具有同样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而且具有同样的习俗、礼仪、宗教信仰,即同样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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