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使用及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七天连锁酒店 乙方: 丙方: 签于: (1)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管理直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 (2)丙方是为经营《合作协议书》项下之管理直营店而由乙方专门注册成立的乙方分公司。 现甲、乙、丙三方就履行《合作协议书》以经营《合作协议书》项下之管理直营店而签订本协议,条款如下: 一、为履行《合作协议书》之各项条款内容,现甲方在此授权丙方使用甲方所拥有的7天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和经营技术等,并限于丙方专用于《合作协议书》项下之管理直营店。 二、上述授权使用仅限于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使用上述甲方之一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和经营技术等。 三、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和丙方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甲方之一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和经营技术等。 四、乙方和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射或毁损甲方的商誉、品牌和知识产权等。 五、丙方由乙方根据《合作协议书》注册成立并委任分公司负责人。丙方作为乙方分公司,只限于经营《合作协议书》项下之管理直营店,不得参与任何其他的经营活动。 六、丙方的一切债券、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等均由丙方和乙方自行承担和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根据《合作协议书》之约定,乙方须将丙方对管理直营店的经营管理权(包括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委托给甲方经营和管理。亦即:乙方委托甲方行使管理直营店的经营管理事务,乙方不得参与或干涉管理直营店的经营管理。丙方之负责人(管理直营店店长除外)不享受管理直营店的工资、奖金、社保、补贴等任何福利待遇。 八、在《合作协议书》解除、中(终)止或期满后,丙方须立即停止使用甲方之一切品牌、名称、商标、标识、软件系统和经营技术等。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含品牌授权使用期限和委托管理期限)同《合作协议书》之有效期限保持一致,并随《合作协议书》的解除、中(终)止或期满而相应同步的解除、中(终)止或期满。 十、本协议是《合作协议书》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作协议书》项下条款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本协议书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地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bb37c1f10a6f524ccbf85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