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09.05.15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09.05.15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侨务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大专院校、中央在京单位侨务部门: 现将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第四条对侨眷范围的规定中包括“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依据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四条相关规定,“长期扶养关系”按“5年以上扶养关系”执行。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执行国侨办侨政发〔2005〕20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侨发〔2007〕1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侨办《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略)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c7a2237f4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e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