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4.06.03 • 【文 号】劳办发[1994]177号 • 【施行日期】1994.06.03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4〕177号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高血压病人在特殊工种现场犯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4〕第0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仅将月经期女职工的高处作业列为禁忌工种。高血压病为一种常见病,发病原因及发病时间很难确定,现行政策也没有按工伤处理的规定。我们认为,即使在工作现场、工作时间内发病,也不应作工伤处理,而应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处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246648be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