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4-3-18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中办国办信访局: 中办国办信(94)赣字17号函收悉。关于江西省公安厅户政处周世官致信胡锦涛同志,要求妥善解决从西藏调回内地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人事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折算工龄”政策的实行,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 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以减少职业之间的矛盾,又有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身体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这在1953年原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四十三条中即有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丙、丁两款关于折算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的规定,在计算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时,均同样适用。”在以后 的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实际上也仅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有所体现。西藏自治区藏劳险字(89)047号函对在地处海拔三千五百米、四千五百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折算工龄”的规定,符合上述精神,并且强调了“职工调内地 工作后,所涉及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由调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处理”,也把“折算工龄”的作用限定在保险福利待遇范围。有鉴于此,国家机关1985年实行结构工资制度和此次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折算工龄”均未与工龄津贴挂钩。 根据上述规定和情况,我们认为,评授警衔不属于保险福利范围的问题,不应考虑“折算工龄”的因素。公安部政治部1993年6月23日函中关于“在西藏等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民警察,在评授警衔时,其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按实有工作年限计算,不宜再折算”的规定是恰当的。 以上情况和意见,请你局转复周世官同志。 1994年3月18日 “折算工龄”及其作用 www.xawb.com 2005-12-06 读者伊民来信说,他今年54岁,是西安某建筑公司的混凝土工,在该岗位上已工作15年。听说该工种属特殊工种,工龄可以折算。他想知道何为折算工龄,为什么要实行这一政策,其作用是什么?在此我们请市总工会信访办赵延祥同志予以解答。 根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驻藏人员折算工龄问题的复函》规定,“折算工龄”是指职工在特定工作场所和特定地区,从事生产劳动的工作时间按照规定的比率计算出的工龄。实行“折算工龄”政策,主要是考虑到从事特殊职业者的职业寿命一般比较短,实际工作时间少于一般工种、职业,它直接影响到这部分职工享受的保险待遇。国家为维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实行“折算工龄”政策,既可减少职工之间的矛盾,又利于职工安心本职工作和职工的健康。 “折算工龄”的作用只限于确定有关的保险福利待遇。有关方面的劳动法规及文件对此均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还是企业职工,其折算工龄的作用也仅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和病假待遇上,没有超出保险福利的范围,也未与工龄津贴挂钩。赵延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fb158c42cc58bd63186bd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