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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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三条 凡是查阅、借阅、复印档案,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由各部门档案负责人提供,任何人不得直接动用。

第四条 借阅档案必须严格按照档案借阅流程办理手续,限期使用,按期返还,返还档案要认真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追查。

第五条 查阅、借阅、复印绝密、机密档案以及公司各项目合同、资产等涉密文件材料,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六条 外单位查阅本公司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并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查阅,原则上不得抄录、复印或借出。

第七条 查阅各项档案应在指定阅览位置内进行,不划道、涂改、折卷、裁剪、拍照、撕毁等。如需借出的,要办理齐全的档案使用手续,但借出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不得转借他人。需继续使用者要办理续借手续,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八条 各部门档案管理要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如发现有各种损害、盗窃档案资料行为,要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将档案材料归档保管者; 2.不按时将档案材料立卷归档者;

3.不能按期归还借阅档案,造成档案丢失者;

4.私自抄录、摄制、描绘、折散、删刮、撕毁档案等行为者; 5.擅自向外转借、提供图纸资料和技术文件等档案材料者。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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