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公司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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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盗窃财物处罚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司公共财产和员工私人财产安全,规范员工行为,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一)员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五千元的,为额较大

(二)员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三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三)员工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为额特别巨大

第四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实物物品的数额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1公司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燃材料等按公司购进价格计算。 2、公司员工的生活资料、个人财物等物品,按物品购进价计算,对不能出具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的,按作案当时、当地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3、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物品,应当结合物品购入时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进行一定的折旧计算;废旧物品按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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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第五条 员工盗窃公司或员工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对公司生产、员工生活不构成影响的,公司对员工进行说服教育,责令其退回账款、赃物。公司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当事人的态度给予盗窃数额二倍的罚款并给予警告、降级、降职或留用查看的处罚。

第六条 员工盗窃公司或员工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对公司生产、员工生活构成影响的,当事人认错态度好,并积极退回账款、赃物的,公司给予盗窃数额三倍罚款并给予留用查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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